一、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8月13日肺中指字第1093800527號函辦理。
二、如國人於境外因意外傷害或緊急危難狀況,而須以國際緊急醫療專機接運返國就醫時,協助執行接運國人返國就醫任務之收案機構,應依旨揭原則,檢具相關請文件送衛生福利部空中轉診審核中心取得同意後,再向民航主管機關辦理航線及相關申請。
三、旨揭原則電子檔,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(http://www.cdc.gov.tw)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之「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」項下,請自行下載參閱。